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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江苏出台实施我国第一部省级“园区法”

        5月1日起,《江苏省开发区条例》正式开始实施,这意味着,这份条例具有绝对的法律效力,今后江苏全省开发区的开发、建设、运营、管理、转型都将有法可依。此条例可谓我国第一部省级“园区法”,具有里程碑意义!

 

 

        2018年1月24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江苏省开发区条例》(注:详情见附件),并将于5月1日起施行。

        数据显示,江苏目前共有省级及以上开发区131家,国家级开发区46家,数量均居全国第一;江苏开发区创造了全省一半的地区生产总值和地方公共预算收入,以及55.2%的财政收入、82.9%的进出口总额、59.6%的固定资产投资,更堪称全省经济的“压舱石”。

        但同时,江苏开发区在34年的发展之后,也逐渐面临多方面瓶颈,成为全国产业园区面临困境的集中缩影。

首当其冲的,就是无法可依,面临着行政主体地位模糊、事权分离、责权不一等问题,开发区的行政行为和行政决定经常遭遇法律瓶颈。

       我们来看一下,这份新鲜出炉的省级“园区法”到底有哪些重磅内容?

        在即将被这份新条例覆盖并作废的1986年版旧条例中,开发区仅指代“省内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也就是限于经开区,而在2018年新版条例中,开发区的内涵和外延都得到扩充,即包括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省级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在对开发区目标与角色定位的描述中,新版条例提出“要加快向现代产业园区转型,成为践行新发展理念和培育发展新动能的引领区、高水平营商环境和便利创业创新的示范区、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的集聚区、深化改革开放和体制机制创新的先行区。”

        也就是说,开发区不再仅仅是一个对外引资、发展工业的经济概念,更是一个综合性、全方位、多功能的经济社会管理承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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