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434 我们跟律师、创业者、投资人,聊了聊怪兽和天使投资人3%的爱恨情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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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跟律师、创业者、投资人,聊了聊怪兽和天使投资人3%的爱恨情仇
投资人说 ·

昕祎、刘小倩、苏苏

2021/04/06
无论如何,这将为全中国创投圈从业者带来新的启示。
本文来自于微信公众号“投资人说”(ID:touzirenshuo),作者:昕祎、刘小倩、苏苏,编辑:栗子,投融界经授权发布。

怪兽充电股权纠纷事件愈演愈烈。


怪兽上市前夕,CEO蔡光渊却在美被两位天使投资人冯一名和尹思成起诉,原因是其一直承诺给两人3%的股权,却始终未执行。


“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创业者和投资方的撕逼终究逃不过“利”字。

外部资本的介入的同时,意味着,资本要和创企共担风险、分享红利,从这一时刻开始,一切的一切都不再是情谊与关系,而是法律与合同。


在投资人说采访此次怪兽充电股权纠纷事件当事人之一的冯一名时,采访结束前冯的最后一句话给我们留下了非常深刻的印象。


冯一名说,最坏的结果。就是用自己惨痛的经历,为全中国的创投圈交一笔学费。


冯一名与怪兽充电的股权纠纷并不是个例。实际上,类似的投资人与创业者、创业者与创业者之间的股权纠纷案例还发生过很多。


投资人说作为关注科技创新,致力于推动中国科技产业发展的创投媒体,我们不希望类似的事件每天都会重演。


所以,除了此次事件本身,我们还专程采访了股权律师、创业者及投资人,希望能够给到广大创业者与投资人一些建议参考。


(应受访者要求,创业者及投资人未进行署名)


01

律师观点


受访人:问小牛,嘉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毕业于早稻田大学。律师从业20年,主要从事资本市场、私募股权投融资及涉外商事业务,为多家世界500强公司及众多境内民营企业提供法务支持。


关于案件本身


Q1:您对本案的大致情况有没有个人的基本判断?


本案中肯定是双方都有问题。


先从原告原子创投合伙人冯一名的角度来讲。


首先,这个股权的承诺为什么没有早点落实,而是四年之后公司马上要上市了才提出来,在上市之前其实有很多轮次的融资,早一点来协商这个问题也许会更好谈;


其次,涉及到股权的问题并没有落实到书面文件,也没有在微信里把意思确认清楚,这一点也是非常遗憾的。


从被告“怪兽充电”创始人蔡光渊的角度来讲,他的处理方式肯定也会对“怪兽充电”的赴美上市造成一定影响。


因为这件事相当于,蔡光渊在初创阶段以个人名义对冯一名做出的口头赠与承诺。


这件事如果蔡光渊本人不提的话,后面几轮入场的投资人肯定是无从得知的,这对他们其实不太负责任,因为后面入场的投资人肯定不希望公司股权存在纠纷。


当然从人性上讲,确实谁也不知道这个项目日后可以做到这么大,因为初创公司失败的概率还是更高的。


当时不会特别当回事,如果当时特别当回事原告冯一名一定不会是现在的处理方式。


而被告蔡光渊作为赠与方在当时的情况下确实可能出于真心,因为公司当时还不大,这3%的股权说白了能值多少钱谁也不知道,甚至一文不值了也是有可能的,所以才会给出这样的承诺。


这样判断的话,当时的情况就是给的一方是真心想给,要的一方无所谓,没有真心想要也没说不要,属于没当回事。但是真的做大之后,给的一方就不想给了,要的一方又真心想要了。


Q2:本案中冯一名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能作为证据吗?


证据确实是本案中最关键的一个问题,官司打到最后一切都要看证据。


本案中原告冯一名提供的证据是微信聊天记录这一点没有问题。


以前的法院对微信聊天记录、电子邮件这类电子证据持保守态度,但现在这些都已经变成非常通用的东西了,所以法院也放开了。


在我国不管是诉讼也好、仲裁也好,电子证据在实践上都是具有法律效力和证据效力的。


Q3:从法律上讲,冯一名的证据有何瑕疵吗?


1、首先,他的证据太碎片化,不构成一份正式的法律文件。因为一般像这种投资,尤其这种类似于私募投资会伴有大量的交易文件,而且可能会一轮一轮叠加,每个交易文件都很长很严谨,比如增资协议、股东协议或者股权转让协议等。


本案里没有什么法律文件,只有前期的一些证据证明他参与了本项目、做出了贡献,后期有两张微信聊天记录的截屏,内容是一个简单的意思表示,说给两位天使投资人3%的股份。


2、其次,他的证据中承诺的赠与性质表达不充分。被告蔡光渊做了一个相对来说非常简单的意思表示,就是我愿意拿出3%的股份分给二位。


但他的意思表示不充分,没有说清楚是赠与,还是要求对方支付一定的对价,这在法律上是两种性质的。


第一种情况如果它是赠与性质的话,那么这个赠与是成立的。


但需注意的是,根据《合同法》(已失效)第186条1款及《民法典》第658条1款之规定,除了经过公证的赠与或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外,一般的赠与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是可以撤销赠与的;


第二种情况如果是和原告做一个交易要求支付对价的话,这肯定不行,比如给你3%的股权来交换你后续给我的资金或者资源支持。


因为这种情况下你只是给出个邀约,对方还没承诺。


我们目前从仅有的聊天记录来推断,被告应该是赠与的意思表示,但是被告的律师肯定会作抗辩说没有完整的意思表示,是赠与还是有对价没有明确说,而且说完之后原告也没有接这个话茬,就开始说一些客套话了。


另外即便是赠与,律师也会抗辩说根据前述法律规定亦可撤销赠与。


3、最后,证据中承诺的赠与时间没有约定清晰,这会影响到本案是否超过了3年的一般诉讼时效的问题。


因为现在已经21年了,17年3月31日的聊天记录里被告没有明确赠与的时间,被告律师可能会把诉讼时效作为一个抗辩理由。


Q4:您根据自己过往的诉讼经验对原告有何建议呢?


我建议原告做一个基本的证据的固定,比如说把聊天记录中微信头像,以及显示的微信名称做一个固定,防止对方更换头像或者微信名称,导致影响证据效力。


Q5:您看好冯一名在本案中胜诉吗?


从诉讼角度上讲不太看好胜诉。从道义上讲我认为这3%的股份应该给到他,毕竟前期做了非常多的工作,但诉讼归根结底还是要讲证据,同时要依据关于赠与的法律规定。


他的证据里面缺乏的信息较多,而且较为碎片化,更多的证据集中在证明前期参与了投入,而关键的证据只有一个微信截屏,并且话说的不清不楚,只说了一半,对方说完原告又没去延伸这个股权赠与的话题。


所以如果仅从诉讼角度来看,我个人判断可能对冯一名不利的因素更大一些。道义上和诉讼上还是两码事的。


案件之外的分析


Q1:冯一名在美国提起诉讼是为了干扰怪兽充电在美国上市吗?


我觉得可能有这个目的,但是最大的目的我不知道他是为了获取经济利益,还是只为了出口气,我个人认为是以获取经济利益为主吧,但是出气的成分也不排除,哪怕拿不到这份股权,也不会让你轻易地逃避这个问题。因为确实如果他前期投入这么大,贡献这么大的话,我觉得可以理解。


Q2:这对我们的其他投资人有何启示?


对于投资人来说的话,目前投资人在初创阶段相对来说更多处于优势地位,除了那种特别初创的、投资人一般不做尽调、投资合同写得比较简单的案例之外,一般情况下投资人在初创阶段是比较强势的。


第一个他们往往通过比如公司治理层面的一票否决权的规定来保障自己的权益,设定许多一票否决条款,就是虽然这个事我不能强制你做,但是我可以让你做不成。


另外一个就是回购条款,或者优先清算条款会写的比较严格,比如说一份正规的投资协议,一般就增资协议和股权协议两份文件,附属文件就不提了,篇幅都比较长会达到两三万字,里边大多数都是保护投资人利益的条款,包括增资协议里会写交割前条件、交割后义务。


增资协议里有时会把创始股东及公司的陈述和保证单独作为一个附件列出来,从公司的设立历史沿革、股权结构、公司运营、业务资质、劳动管理、环境、土地、资产等都会写清楚到交割日为止保证完美无瑕,甚至有时会延续到交割后。其实我们也觉得上市公司也做不到这些,但是大家都会把它写的很严谨。


Q3:这对我们的其他创始人有何启示?


从创始人的角度上,对股权本身认知不够这个问题可能是在早期公司的创始人的身上都普遍存在的。


第一创始人在初创期对于股权的法律意识其实是有一点淡薄的。


公司小的时候大家都不那么当回事,等到公司大了再去考虑又已经晚了。


在早期认知不够的时候是很难意识到这件事日后可能会有很大隐患。


初创期企业的投资一般都比较好谈,因为它们一般都不会花钱找律师,或者找的律师不够专业。这样的创业公司一般投资人给出什么条款,它们基本都能接受。


但是越到后来经过了多轮融资的公司一般就变得比较规范,它们会请比较专业的律师,而且投资人也多,可能就是合同给到你,基本上也不允许做大的改动,你愿意投就投。


所以创始人法律意识比较淡薄的早期阶段是最容易埋雷的。


第二只靠创始人自己确实也没有能力去把这些问题理的很清楚、去完全规避里面的法律风险。这个时候就应该邀请专业的律师介入,帮你去设置一个比较好的股权的协议。


就像我们之前做的一个项目创始人说公司内部有股权代持的问题,把7、8份代持协议给到我们。


但我们一看他真实的代持情况和他的代持协议完全是脱节的,帮他们梳理了很久才梳理干净。


Q4:您认为创业公司的股权划分可以根据贡献程度科学地量化吗?


我认为个人贡献没办法量化,你说你的资源重要,那么我对公司的运营管理就不重要了吗?


每个人站在自己的角度上看到的东西不一样,没有办法去量化,可能每个人都觉得自己的贡献是最重要的,因为这里面各种因素太多了。说白了拿多少股权合适其实还是一个各方协商的问题。


但有一点是确定的,就是股权肯定最好不分散,能集中在一个人手里边,其他人拿一些,但不要太多,更不要两个人拿的股权差不多,从投资人的角度上是不希望看到这种股权结构的。


我们跟律师、创业者、投资人,聊了聊怪兽和天使投资人3%的爱恨情仇


02

创业者观点


在我看来,这里面的核心要素有三点。


第一,契约精神。创业者需要有契约精神,这是商业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则,即使当初只是口头答应股份,也应兑现。


第二,感恩意识。创业者需要有感恩意识,对所有帮助过自己的人抱有善意,必要时并投以回报。


如果实际情况如冯所说,在创业初期,冯为其攒局、融资,发挥着“关键先生”的作用,但随着怪兽发展壮大,蔡不认账。


蔡是没有感恩意识的,这不利于怪兽的进一步发展扩大。毕竟,一家公司的成功离不开口碑。


像怪兽这种体量的公司,公司CEO就是对外代言人,一举一动都会被放大。何况,这件事一旦闹起来,只有坏处,没有好处。这就像明星有了负面新闻,会影响职业生涯一样。


但仅就商业本身而言,蔡只要不违法,也不会影响公司上市。蔡更需要对后面的股东负责,这就像我跟一姑娘谈恋爱,许诺要结婚,最后却跟另外一个女人领证结婚,我也不能再对前女友负责。


在今后面对同样的问题时,创业者一定要先谈好股份,并签订法律认可的合同,再一起共同奋斗。


03

投资人观点


目前,这个事情刚刚露出水面,我们只听到了天使投资人一方的说法,以及提供的部分证据,怪兽方面及蔡总未给出相关回应。因此,我们也不清楚背后的真相。


从网上披露的微信聊天记录来看,冯一名确实在怪兽攒局的初期发挥了重要作用。帮忙找团队、找资源等,甚至自己掏钱主动买机票带着蔡一起考察代工厂,还帮忙画了第一张产品原型图。


蔡应该也是感谢冯一名当初的付出,并为这个付出衡量了价格,3%的股份是双方都接受的事情。


但我们不知道,后来发生了什么,使得怪兽方没有按照之前的约定来更改股权。而怪兽当下处于上市前夜,这件事情一旦发酵,是否会对怪兽上市造成影响,还不可知。


然而,不管这件事结论如何,都会对怪兽造成一定影响。


这种情况在早期投资圈非常常见。创业初始,很多创业者的资源没有投资人多,投资人会帮忙做这做那,甚至会将自己带入联合创始人的身份,主动承担很多责任,并口头约定股份。


所以我也很理解,冯一名为什么在怪兽上市前夜跳出来。


这个钱并不多,我相信他也不是为了钱,可能是忍不下这一口气,发现自己别骗了,对创业者的道德产生了巨大的质疑,所以想讨个公道。


我相信,怪兽的事情也会给整个创投圈带来一些启示。


看人,是我想要着重强调的一点。当投资人决定把这样一个创业者放在如此重要的位置时,需要多维度了解这个人,能力、道德感、是否能抵住诱惑等。


很多天使投资人会带着创业者去到各种场合,目的是让创业者不设防,从而增加评判维度,降低未来可能带来的风险。


同时,纸面上的协议也不可以落下,我们要以合同的形式把相关条件固化下来,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不管这件事情最后的走向如何,我希望所有的早期天使投资人,以及创业者都能从中得到启发。在以后的创业生涯当中,一定要提前做有效措施,预防此类风险的发生。


怪兽股权纠纷事件回顾


在诉讼书及各种公开资料中,原子创投合伙人冯一名最早在2017年2月提出了共享充电宝的创业构想,并且与尹思成一道牵线蔡光渊(怪兽充电现任CEO)、徐培峰(怪兽充电现任COO)、殷志华组成怪兽充电创始团队。


此外,冯一鸣与尹思成还密切参与怪兽充电项目的早期商业模式搭建并多次为怪兽充电筹措融资。


但在怪兽充电公司即将成立之际,蔡光渊以“工作方式”不同为由,“劝退”冯、尹二人。双方口头达成了蔡赠予冯、尹两人共3%公司股权的协议,但最终并未执行。


2020年10月20日,冯、尹二人在上海普陀区人民法院起诉蔡光渊。


美国时间2021年3月22日,冯、尹二人在美国纽约对怪兽充电上市项目券商高盛和花旗提起诉讼程序,该诉讼目前已被法院受理。


延伸阅读--过往典型股权纠纷事件


为了让大家更加清晰明了,创业时股权分割的重要性与意义,投资人说特整理出企业不同时期有关于股权的案例,供您参考,与君共勉。


当当网


2018月15日,李国庆被当当网的联合创始人俞渝--他的妻子,赶出了他一手创立的当当网。


一场为了股权不顾情分的闹剧就此拉开帷幕。


当当创始人李国庆就是吃了股权的亏--李国庆描述了自己被老婆俞渝踢出局的三个节点:先是股权变更,随后逼走副总,后用逼宫信彻底将自己赶出当当。


当年在美国上市的时候,管理层的占股是32%,其中我27.5%,俞渝5%。后来,当当私有化的时候,李国庆同意和俞渝的占股比例变成了五比五。后来俞渝建议双方各自拿一半股权给儿子,并代持了儿子手上的所有股权,后俞渝持股64%,李国庆27.5%m‘m。


李国庆说过“当当这二十年,硝烟弥漫,我第一个五年跟淘宝打,第二个五年跟亚马逊进了中国,第三个五年跟京东打,”


李国庆,这个敢叫板马云、刘强东的人,最后却输给了自己的老婆。


企业在达到成熟期的时候,创始人面临不断的资本进入,股权的稀释,需要对公司的控制权进行安排,避免不了公司控制权的争夺。


历史总是相似的,王维成立的土豆网一度有机会成为在美国上市的第一家视频网站!但在上市的紧要关头,王维的妻子要与他离婚,导致股权的分配不清,让他措手不及。


机会是留给有准备的人的。创业艰难,九死一生,了解股权分配方面知识,信守承诺;形成企业的股权架构,不可盲从;定落实在书面上,方可获得自己应得的权益


若不重视股权,他朝一日,必是创业公司的一枚定时炸弹。


空空狐


创始人余小丹,重庆人,90后美女创业者。2014年在美国伊利诺伊大学获得医学工程硕士学位,同年4月回国创立空空狐,定位为一个主打女性二手交易的社区。2014年9月上线App Store。2016年1月,入选“创业邦30岁以下创业新贵”。


2015年6月获得由红杉资本领投的2000万人民币A轮风险投资;


2015年8月获得由昆仑万维周亚军领投的1500万美金B轮风险投资。


2016年12月,空空狐创始人余丹发文自述在重病期间被踢出董事会,公司股份由90%降到10%,90%股权持有者变更为昆仑万维创始人&董事长周亚辉。


2017年5月4日,她再度发文,称在未被告知的情况下,通过其他途径知悉周亚辉欲关闭空空狐,并表示希望用剩余的10%股份来交换之后的运营权。


两日后,周亚辉发布长文反驳称余丹“断章取义,拼凑故事”,给他本人带来了名誉伤害,已向其发送律师函,长文中还指责其乱花投资款。


余丹的长文控诉在创投圈引起高度关注,虽事件后期多有反转,但作为空空狐创始人余丹终究没有逃脱黯然离场的结局。


而血淋淋的事实告诉创业者,创业虽需要激情,但是创业者同样缺乏与专业投资人进行博弈的经验。


很多早期创业者,对于如何选择合伙人、如何定股比、定规则都并不是太了解。项目早期时,股权大家都不会特别的在意,但是在公司发展中就会出现各种各样的潜在风险。


俏江南


俏江南中国传统餐饮行业与资本市场博弈的一个突出样本。


2000年4月,张兰将创业近10年攒下的6000万元投资进军中高端餐饮业,在北京国贸的高档写字楼里,第一家以川剧变脸脸谱为Logo的“俏江南”餐厅应运而生;


2007年,俏江南销售额已高达10亿元左右;2008年,张兰引入鼎晖投资。鼎晖以2亿的价格换取俏江南10.526%股权,最初相谈甚欢,最后关系却闹僵.


2014年,CVC以3亿美元收购俏江南82.7%股权,鼎晖抽身退出。之后俏江南的业绩一路下滑,双方矛盾不断,CVC试图撤销交易,张兰资产被冻结,双方还为此打起了一场贸易仲裁案的官司;2015年年中,债权银团指派的保华公司接手俏江南,并最终交由新投资人。


双方没有赢的一方,俏江南也早已不是当初那个俏江南,像张兰儿子、大S老公汪小菲说的那样:在与境外资本的博弈中,创始股东离场,而最后受伤害的是一个创立了16年的本土品牌。


当企业处于扩张期间,公司可能具备了足够的盈利能力,但想公司进一步发展和延续,就面临着分钱(分权)的问题,也就是股权激励的问题,不股改公司做不大。

创始人 投资人 创投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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