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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生 | 董事长 创业者
河南省濮阳市某商务贸易公司
河南省濮阳市濮阳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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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企业

企业名称
河南省濮阳市某商务贸易公司
所在地区
中国 河南省 濮阳市 濮阳县
所属行业
商务贸易
企业简介
  濮阳市**面业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濮阳市**面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依照《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在河南省濮阳市濮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7669。   第三条公司名称:濮阳市**面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四条公司注册地址:濮阳县梨园乡后彭贯寨村,邮政编码:457010   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源为人民币   第六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人力资源部经理、办公室主任、项目部经理等。   第十一条公司积极建立健全合作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通过多种形式主动加强与股东的沟通和交流。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宗旨:遵纪守法,以人为本,创新创效,健康营养,以诚实信用为基础,以合法经营为原则,坚持高起点、严管理,以一流的产品、一流的服务、一流的效益占领市场,实现“服务大众,不断提高”的经营理念,为广大消费者提供安全、卫生、质量可靠的优质食品,改善人民生活、增强国人体魄、提高民族素质服务,不断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公司全面发展,努力使全体股东的合作安全、增值,获得满意的收益,并创造良好的社会效益。   第十三条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以上范围凡需审批的,未获批准前不得经营;已获审批的,凭有效许可证经营)公司的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项目为准。公司可以根据国内外市场变化、业务发展和自身能力,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调整经营范围。   第三章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公司的股份采取一元一股的形式。   第十五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公司发行的股份,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份在濮阳市亿华面业有限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公司原股本结构:李恩愿,李增明1200000元,李恩桥1200000元。公司发起人原公司法人李恩愿现提议对原注册资金元进行重新分配认购,各自认购的股份数、各自的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   第十九条公司认购的股份总数为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源:   1.公开发行股份;   2.非公开发行股份;   3.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4.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源。公司减少注册资源,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1.减少公司注册资源;   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员工;   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有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公司购回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1.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2.要约方式;   3.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减少公司注册资源,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员工的原因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1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2项、第4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3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年内转让给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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